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新闻中心NEWS

宁晋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0-01-31 10:08:43来源:宁晋报社微信公众号

为改善我县城市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宁晋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2020年全年。

二、禁放区域:县城区九河大街以北、平安路以西、新兴路以东、和平大街以南以内的区域。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单位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北街道办事处、宁西筹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供销联社等部门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协同监管职能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四、违规处罚: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燃放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宁晋县公安局:110,宁晋县应急管理局:5809159,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12369,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

六、施行日期:本《通告》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宁晋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