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省、市自行下放一 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12-04 17:48:32来源:宁晋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6)和《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自行下放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2019〕-3)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政府自行下放管理层级的18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承接1项,对应市政府自行下放的22项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我县承接18项。为确保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衔接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

作衔接,及时编制办事指南和审批流程图,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保证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二、扎实做好后续相关工作。本《通知》印发的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承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出现漏点、盲点、空白点。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把省、市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省、市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接受事项未接受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衔接省、市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衔接省、市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下放部门设定依据下放方式下放后实施部门事项类型监督措施备注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修订)第十八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7月4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八条部分下放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1、定期开展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除跨县项目外(市县级审批、核准和备案)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行政审批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部分下放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1、定期开展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
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市行政审批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条委托下放县行政审批局其他行政权力1.指导各地进行网上备案流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延续、变更、注销)市行政审批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4号)委托下放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1.指导各地进行网上备案流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市级注册登记企业)
市行政审批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委托下放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1、定期开展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筹建、核发换发、变更、注销)市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三条、第十九条委托下放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1.指导各地进行网上备案流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企业登记注册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直接下放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1.指导各地进行网上备案流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人员资格认定
邢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直接下放宁晋县医院
宁晋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行政确认1.组织安排交叉互审;2.组织安排抽查审核。
9统筹区内因公意外伤害认定
邢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部分业务流程的通知直接下放宁晋县医院
宁晋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公共服务1.强化监管,及时抽查违法违规行为;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10转诊转院审批
邢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简化转诊转院备案流程的通知部分下放宁晋县医院
宁晋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公共服务经办审核后开通异地就医
11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直接下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行政权力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项项目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核实进行监督
1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直接下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行政权力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验收项目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核实和实地核实进行监督
1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委托下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加强业务培训,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14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第十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依据文号:第 42 号第十九条;委托下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行政权力1.指导各地进行网上备案流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六条部分委托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许可1.指导各地畅通组织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第六条部分委托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许可1.指导各地畅通组织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五条部分委托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许可1.指导各地进行网上备案流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8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部分委托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许可1.指导各地进行网上备案流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9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批准
省林业和草原局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部分委托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下放后,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完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机制。2.指导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3.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统一规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宁晋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