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投诉
信件编号 | 5170 | 类型 | 监督投诉 | 提交日期 | 2021-09-22 |
标题 | 讨薪问题 | ||||
内容 | *****拖欠工资近两万元,于2012年至2014年在厂里上班,因为拖欠工资离职,至今未支付工资,请相关部门协助沟通,尽快将拖欠工资返还。 | ||||
回复人 | 人社局 | 回复日期 | 2021-09-26 | ||
答复内容 |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迅速与反映人取得联系,2012年至2014年在该用人单位上班,拖欠反映人工资19000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此问题已超出我单位受理时效。已向反映人解释清楚政策,建议反映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反映人对政策表示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