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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964 类型 在线咨询 提交日期 2019-05-17
标题 办理出生证明
内容 您好,不知道出生证明是哪个部门的业务,如果需要转接其他部门,麻烦您告知一下我需要咨询哪个部门,或者帮忙转接一下。拜托了。 我的问题是,现在人在德国,需要生宝宝,德国医院这边需要父母双方的出生证明,我是1991年1月10号在宁晋县四芝兰镇南候庄村出生的,不是在医院出生的,没有出生证明,请问现在去哪里才能办出生证明呢? 办好以后还需要公证,这个公证件是在咱们公安局办理吗? 期待您的回复,感谢
回复人 卫生健康局 司法局 回复日期 2019-05-22
答复内容

      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8]5号),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规定,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文件,由接生的助产机构提供《出生情况证明》,到公证部门办理“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该出生证明公证为涉外公证,我县公证处没有涉外公证权限,需到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办理(联系电话:2291789、2189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