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 2020-11-11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wsjkj/1605076651852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本节裁量基准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精神编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放射诊疗类别;③时间;④设备数量;⑤后果。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二)有第一项一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二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第一项四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第一项五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5.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二)有第一项一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的,处以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第一项四目情形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一项四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第一项五目情形的,处以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六)有第一项五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9.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0.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1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二)有第一项一目情形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二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第一项四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第一项五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有第一项六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有第一项七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一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有第一项八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有第一项九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有第一项十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有第一项十一目情形,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十七条规定。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供货单位提供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的说明书违法本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未设置警示标识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按下列规定罚款:
1.四例以下且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或五例以上九例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五例以上十例以下且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或十例以上二十例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十一例以上且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或二十一例以上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弄虚作假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按下列规定罚款:
1. 三例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例以上十例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十一例以上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例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6.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7.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8.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二)有第一项二目情形,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三目情形,处以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一项四目情形,处以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第一项五目情形,处以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第一项六目情形,处以二十一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有第一项七目情形,处以二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有第一项八目情形,处以二十七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发生职业病十人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职业病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或者死亡五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五人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职业病五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六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六人以上的,处以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③病种。
▲处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违法所得。
▲处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处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持续半年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持续半年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5人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资格,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收受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受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收受财物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收受财物价值。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