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11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wsjkj/1605077075845


 

 

 

 

宁卫办法监[2020]1号

 

 

宁晋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修订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卫生健康局内设执法股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卫生健康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编制《宁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等情况,上报市法制办,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在我局政务网和微信公众平台上予以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对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进行梳理,编制《宁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股室、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经市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对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事项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根据市双随机办公室工作要求,制定《宁晋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宁晋县卫生健康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予以公开,同时公开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接受群众对我局及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执法事项、执法依据等发生改变的,及时将调整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卫生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明白纸、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办理程序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各级卫生健康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应当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办公场所、新闻媒体等为补充的公开公示平台体系,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指局政务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等。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咨询台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宁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市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宁晋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市市场监官局双随机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 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综合监督股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 对拟公示的信息在公示前,综合监督股应当按照审查程序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

 

202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