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马店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10      发布机构:换马店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乡镇街道)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hmdz/1610270789610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行、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检查记录表填写、检查意见及督办文书、案卷文书制作等文字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影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有必要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有关执法文书记录。

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执法检查档案和行政处罚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纸质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三)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