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邱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14 发布机构:唐邱镇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乡镇街道)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tqx/161062011642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邱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是指唐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镇政府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及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权力类别、项目名称、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四条 镇政府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民服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镇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镇政府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镇政府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镇政府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 镇政府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依法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镇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被许可人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镇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