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15      发布机构:凤凰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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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镇政府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范围内实施镇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围绕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和处罚决定等程序,由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目的是:通过应用执法全过程记录,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有效减少涉案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第五条 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定职责行使权力,对当事人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及时、全面的收集有关证据。

第六条 执法人员和因工作需要接触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因泄密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七条 建立违法案件线索的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登记台账的填写要求项目齐全,不缺项或不漏项。除匿名举报外,应当将举报投诉信息的处理情况在7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在征得举报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时,执法人员必须佩带具有录音、录像等功能的执法记录仪。行政执法检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督察工作,及时纠正执法人员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第九条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保管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执法记录仪领用前应当由保管人员清空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移交保管人员。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保管人员应当将缴还的执法仪记录信息内容进行下载并分类保存,单位专用存储器。执法人员不得擅自下载、改变、删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重要信息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在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同时由案件主办人说明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缘由。在相应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首次调查询问时将制式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或者隐匿违法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案卷。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时,应当经被检查人、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和悔改表现等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情节。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决定书、开列清单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押印, 并应记录以下情况;

(一) 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 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等。

第十八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应当告知具体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条款,应当告知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条款及具体内容;

(三)处罚依据,应当告知相应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四)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和救济方法。

第二十条 告知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上述过程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准确反映当事人信息;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应当载明当事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及内容,将案件的证据逐一列举,阐明所列证据的证明对象,形成证据链;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

(五)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六)行政处罚裁量理由;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八)救济途径和期限;

(九)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

第二十二条 送达执法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售证和回执;

(三)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和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正说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罚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或者其他合理要求的,应当认真听取并依法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事先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再次告知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阐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督促当事人履行,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争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