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与立案程序
发布时间: 2021-03-26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rsj/1616736209080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与立案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登记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指导投诉人填写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时间,被投诉人的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和投诉请求事项。如果投诉人书写投诉材料却有困难,可由接待人员记录投诉人的口头投诉,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件,自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事项,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投诉人;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齐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其他部门投诉。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年度书面材料审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调查、有关部门移交和上级机关交办等渠道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及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