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31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hbj/1617172235808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生态环境分局内设执法室的职责分工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内容;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公示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七)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公示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单位主动公示生态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县生态环境分局各承办科室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九条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必要载体:

宁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宁晋环保在行动#微信公众号

(二)有条件时使用补充载体:

1)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2)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3)办公场所。在办公场所、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县生态环境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宁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宁晋环保在行动#微信公众号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县生态环境分政策法规牵头,组织相关室全面、准确梳理县生态环境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和时限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县生态环境分政策法规牵头,组织相关室全面、准确梳理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各执法室负责编制完善县生态环境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政策法规负责公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因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六)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环境保护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的执法室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的执法室负责向社会公示;(3)对“双随机”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4)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生态环境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网站上公开满5年的,执法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且公开满2年的,执法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相关执法公示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通过宁晋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准确的,主办室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五条 县生态环境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县生态环境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相应信息的发布程序按局信息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涉及具体事项由两个以上执法室共同承办的,由主要室负责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公示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