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31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hbj/1617172401437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

    (三)经局班子会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范围:

(一)行政处罚。

1.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

5.实施按日计罚;

6.涉嫌10日以上行政拘留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

7.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

    1.查封扣押;

    2.强制代履行。

    第四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交县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据此编制法制审核内容清单,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班子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内其他业务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政策法规科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环保、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  局政策法规科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局政策法规科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办法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