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 2021-04-16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yjglkj/1618544805361

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总局24号77号令修订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意见》(省安监局冀安监管2017251号)的要求结合县应急管理系统执法力量监管任务、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等因素,制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建设经济强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坚持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以高危行业为重点,以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为抓手,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工作日安排

(一)总法定工作日:7250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2200天,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138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82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339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1660天。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详见《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附件1)。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3)涉尘爆生产经营单位;

4)涉氯涉氨等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9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63%。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23家、冶金等工贸企业46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详见《2021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附件2)

(三)时间安排

详见《2021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附件3

(四)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附件4)。

、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即各股室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41,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37%。

(三)时间安排。

详见《2021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附件3)。、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企业分布和生产状况等因素,编制本股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3.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按照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档与归档。

1.建立执法检查记录台帐。各股室应建立执法检查台账,按时间顺序记录执法检查的时间、企业名称、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人员、处理结果(明确罚款金额、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等)、复查结果等信息。

2.按照执法程序要求及时归档。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资料一并归档,以半年度为单位整理成册;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立卷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当认真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法制科、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进行督办。

(五)调整、报批程序。

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股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提交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法制科政府批准后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公示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网站为宁晋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ningjin.gov.cn/)。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依法行政。股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目的。

    (二)强化执法监督。股室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检查重点。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要结合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严格检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

目前,县局机关定编在册人员29人,实际在岗人员29人,全部纳入执法人员计算。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局机关和大队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1)×29=725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7250-3390-1660=2200(天)

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00天。

重点检查企业23家,每次参加人员5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3×5×4=460(天)。

一般检查企业(双随机抽查企业)12家,每次参加人员5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2×5×4=240(天)。

2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700天。

重点检查企业23家,每次参加人员5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3×5×4=460(天)。

一般检查企业(双随机抽查企业)12家,每次参加人员5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2×5×4=240(天)。

3安全生产监察大队800天。

重点检查企业23家,每次参加人员5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3×5×4=460(天)。

一般检查企业(双随机抽查企业)17家,每次参加人员5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7×5×4=34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共计3390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1200

2.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300天。

3.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日70天。

4.核实投诉举报工作日160天。

5.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日400天。

6.开展督导专项检查560天。

7.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含配合上级部门执法)工作日500天。

8.县政府安排的临时执法工作日20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

共计1660天。

1.机关值班740天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530天。

3.参加党群活动200天。

5.年休假、病假、事假100天。

6.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90天。

 

 

 

 

 

 

 

 

 

 

 

 

 

 

 

 

 

 

附件2

 

2021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共69家、处)

一、工贸管理股(23家、处)

1.河北润超线缆有限公司

2.河北光磊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3.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

4.坤越线缆有限公司

5.河北宁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宁晋晶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7.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

8.宁晋松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9.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河北玉星食品有限公司

11.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

12.河北凤来仪酒业有限公司

13.河北坤元饲料有限公司

14.河北金锋淀粉糖醇有限公司

15.童泰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

16.宁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7.远洋线缆有限公司

18.佰汇电缆有限公司

19.河北汇皓塑业有限公司

20.河北丰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1.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22.河北金跃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23.邢台市宁达饲料有限公司

二、危化和烟花爆竹股(23家、处)

1.河北伊思曼化工有限公司

2.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兴化化工有限公司

3.河北兴飞化工有限公司

4.河北广润化工有限公司

5.河北允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6.河北康丰木业有限公司

7.河北三川化工有限公司

8.河北华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河北六合化工有限公司

10.河北双强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11.河北宝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2.河北速可乐士科技有限公司

13.河北成悦化工有限公司

14.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5.宁晋县万强建材有限公司

16.河北同翔霍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7.河北中仁化肥集团有限公司

18.宁晋县诚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9.河北瑞达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

20.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21.玉星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精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3.河北华荣制药有限公司

三、安全生产监察大队(23家、处)

1.河北汇皓塑业有限公司

2.智圣电缆有限公司

3.河北江蓝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4.河北长兴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5.风焱蓄电池有限公司

6.河北康耀烛业有限公司

7、宁晋县鑫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8、宁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9、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10、宁晋县瑞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11、河北旺景线缆有限公司

12、宁晋县宇通阀门有限公司

13、宁晋县丰农机械配件厂

14、河北海川线缆有限公司

15、宁晋县燕春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16、河北丽达制衣有限公司第三分厂

17、宁晋县军红塑料复合彩印厂

18、河北一鸣电缆有限公司

19、河北天和纺织有限公司

20、河北汇新木业有限公司

21、宁晋县新宁铸造厂

22、河北凡森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23、河北麟达铝合金线材有限公司

 


附件3                    2021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股室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小计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重点检查企业(家)

一般检查企业(家)

工贸管理股

4

2

7

4

7

4

5

2

35

危化和烟花爆竹股

8

3

5

3

5

3

5

3

35

监察大队

6

2

6

6

6

4

5

5

40

合计

18

7

18

13

18

11

15

10

110


附件4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存在变更事项的,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依法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3.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企业是否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6.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和监控视频是否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8.企业是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9.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11.企业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12.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13.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4.企业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15.企业是否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是否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16.企业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7.企业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18.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19.企业是否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2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

2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责险投保情况。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考核合格。

2.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是否缺失或者失效。

3.工厂围墙是否缺失或者分区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是否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情况。

6.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是否超许可范围。

7.是否存在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情况。

8.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是否组织生产经营。

9.烟花爆竹仓库是否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是否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10.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是否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工贸行业

)建材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是否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3.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是否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作业前是否进行风险分析。

4.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是否泄漏。

6.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7.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气,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8.是否《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规定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及公示牌(版),按规定成立领导机构、完善责任建全制度、开展全员“双控”培训等相关工作的。

)机械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3.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4.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6.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7.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8.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9.是否《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规定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及公示牌(版),按规定成立领导机构、完善责任建全制度、开展全员“双控”培训等相关工作的。

)轻工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是否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3.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是否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4.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是否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是否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7.喷涂车间、调漆间是否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纺织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3.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4.是否《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规定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及公示牌(版),按规定成立领导机构、完善责任建全制度、开展全员“双控”培训等相关工作的。

)涉氨制冷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4.是否《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规定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及公示牌(版),按规定成立领导机构、完善责任建全制度、开展全员“双控”培训等相关工作的。

)涉爆粉尘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3.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4.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6.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7.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9.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10.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1.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12.是否《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规定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及公示牌(版),按规定成立领导机构、完善责任建全制度、开展全员“双控”培训等相关工作的。

)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3.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

5.是否《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规定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及公示牌(版),按规定成立领导机构、完善责任建全制度、开展全员“双控”培训等相关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