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河乡行政执法查审定分离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2-21      发布机构:徐家河乡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乡镇街道)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xjhx/16400727614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乡综合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职能的规范化开展,体现执法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活动中涉及的执法文书的使用,应符合《宁晋县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指导式样》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 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相分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审定分离,是指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涉及对日常的各项检查活动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实施,一般简易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全权处理。

  第四条  由班子成员、监察室、党政综合办公室、法律顾问组成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与作出处罚(理)决定的人员、机构分离。

  第五条  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应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立案前应对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基本符合立案条  件。

  第七条  在综合行政执法队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执法文书发放、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执法人员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案件审核部门。对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的情况证明材料,应一并附卷上报。

  第九条  对已经立案,相对人提供合法手续或经调查证明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按案件审批程序予以撤案。

  第十条  负责具体行政处罚工作的责任部门应根据案卷的具体情况、违法情节等综合因素做出公正、公平的处罚决定。

  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处理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

  第十一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部门分离。

  第十二条  对于行政处罚款项的收缴,按《行政处罚法》中第六章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处罚单位应通过本单位的财政部门或指定银行将罚款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上缴。

  第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罚款数额不得与队员的奖金、晋级等奖励手段挂钩。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不得由行政执法队员代缴或代收。

  第十六条  严禁巧立名目以收费、押金、保证金、滞纳金等变相或变通形式罚款,强迫当事人直接缴纳,以规避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7.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8.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9.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十八条  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参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