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2021年12月份法规股处罚案件情况表
发布时间: 2021-12-31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hbj/1640942575674
2021年12月份法规股处罚案件情况表 | |||||
填报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案由 | 立案日期 | 处理依据 | 处理情况 |
1 | 晨熠线缆有限公司 | 涉嫌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2021年7月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整。 |
2 | 河北伊思曼化工有限公司 | 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 2021年6月22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元整。 |
3 | 宁晋县顺来塑料包装厂 | 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2021年8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
4 | 河北双强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 涉嫌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 | 2021年6月17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元整(4次*1万=4万)。 |
5 | 宁晋县戌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涉嫌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2021年6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贰仟元整。 |
6 | 宁晋县腾淼塑料厂 | 涉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 2021年9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零陆佰贰拾捌元整。 |
7 | 河北长豪线缆有限公司 | 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2021年8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
8 | 华中线缆有限公司 | 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2021年8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
9 | 河北万兴源线缆有限公司 | 涉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 2021年8月2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贰仟伍佰捌拾陆元捌角伍分整。 |
10 | 宁晋县俊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涉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 2021年8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贰仟玖佰柒拾贰元伍角整。 |
11 | 宁晋县冯记永和豆浆店 | 涉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案 | 2021年8月1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整。 |
12 | 鑫缆电缆有限公司 | 涉嫌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2021年8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罚款伍万贰仟元整。 |
13 | 河北亿都电缆有限公司 | 涉嫌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案 | 2021年8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 |
14 | 河北宝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涉嫌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 2021年8月1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元整。 |
15 | 博梵线缆有限公司 | 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 2021年9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整。 |
16 | 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鑫锐工模具制造厂 | 涉嫌构成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措施 | 2021年10月29日 | 《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叁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