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下放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3-31      发布机构:东汪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乡镇街道)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文号:     索引号:dwz/1648698657570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

所属

领域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主体

下放

方式

原实施

单位

备注

1

宗教

管理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委托

宁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2

宗教

管理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委托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

宗教

管理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委托

宁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4

宗教

管理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委托

宁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5

宗教

管理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委托

宁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6

宗教

管理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委托

宁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7

宗教

管理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委托

宁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8

宗教

管理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委托

宁晋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