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晋县城区住宅区配建 教育设施及配建资金缴纳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 2022-04-27      发布机构:教育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jyj/1651048429227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国家、省、市的法律、政策文件均对住宅配建教育设施做出了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依据各地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按比例同步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基础教育工作中应承担责任的意见》(冀政办函〔2002〕24号)中规定:“在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区、居民住宅小区时,按人口比例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3.《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冀发〔2005〕11号)规定:“城市成片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要将中小学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学校建设由开发单位负责,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建成后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开发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缴纳一定资金用于中小学校建设。”

4.我市2014年出台了《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其中规定“2011年1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至本办法生效,凡县城区住宅区建设项目已按规划正在建设或已经建成的配套教育设施,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无偿移交县政府管理使用。未按规划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和未达配建规模的,开发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参加由县政府主导的统一配(扩、迁、新)建工作。”并要求各县根据自身实际,也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目前,我市已有沙河、威县、隆尧、巨鹿、新河、南和等县市区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我局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参照石家庄和兄弟县市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定了《宁晋县城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及配建资金缴纳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二、《管理使用办法》的主要内容

我县城区内的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应当配建教育设施,未达到配建规模或因规划布局不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一)城区新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教育设施的配建

1.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应当配建教育设施,建成验收达标后无偿移交县政府,具体由县教育局代表县政府接收、管理和使用。

2.新配建学校建设方案应征得县教育局同意,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教育设施配建资金的缴纳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以住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本办法实施以后规划、建设、竣工的住宅区,未配建教育设施的,应分别按照幼儿园40元/平方米、小学60元/平方米、初中4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配建标准为:

(一)住宅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单位自愿选择是否配建教育设施。配建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定额指标》标准实物配建幼儿园,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建小学、初中建设资金,参与政府主导下的统一配建;不配建教育设施的,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参与政府主导下的统一配建。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含)不足3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定额指标》标准实物配建幼儿园,缴纳小学、初中建设资金,参与政府主导下的统一配建。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含)不足8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定额指标》标准实物配建幼儿园和小学,缴纳初中建设资金,参与政府主导下的统一配建。

(四)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定额指标》标准实物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

住宅区应缴纳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县教育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县政府签订无偿移交协议;需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将相应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足额缴纳至专户。对未按规定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或签订协议的,各职能部门暂停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