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终止决定书(宁行复终字〔2022〕15号)

发布时间: 2022-05-1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sfj/1652172564303

宁晋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字〔202215

 

申请人:李某某男,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XXXXXX3110。文书邮寄地址:广东省湛江市XXXXXX号

被申请人: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谷立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宁晋县某某食品厂生产的“通派零食”不符合规定一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要求申请人对复议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4月7日收到复议申请补正材料,现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称投诉举报事宜已得到妥善解决,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