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发布时间: 2022-06-23      发布机构:贾家口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宁贾罚字(2022)12号     索引号:jjkz/1655952247758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由

违法事实

违反的法律条款

处罚类型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处罚结果

决定(通知)日期

决定书送达日期

事项类型

实施机关

宁贾罚字【2022】12号

颜某

  某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贾家口镇尧台一村某小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2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办取水许可手续3、罚款贰万元

2022年6月15日

2022年6月15日

水利

贾家口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