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轻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9-23      发布机构: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xfd/1663922123965

河北省轻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消防营商环境,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总队制定轻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如下:

1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可以不予处罚。

3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不予处罚。

4非固定物部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

5非固定物临时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情节轻微,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

6非固定物临时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

7在非安全出口、消防救援窗或者排烟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情节轻微,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

8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非重点部位,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9对居民自家不慎造成火灾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的,可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