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水务局权责基础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2-11      发布机构:水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wj/1670742498566

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权责基础清单
(共八类、二十九项)
单位: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处罚对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条款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3.《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9月颁布;条款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取水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处罚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0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9月1日实施,2018年5月31日修订;条款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4.将罚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腐败行为的;
5.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处罚对未依法编报、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而违法建设的处罚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0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4.将罚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腐败行为的;
5.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处罚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0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五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4.将罚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腐败行为的;
5.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处罚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0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4.将罚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腐败行为的;
5.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0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五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4.将罚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腐败行为的;
5.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处罚对违反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发布,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发布,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0年发布,2011年11月2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水工程管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利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危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强制对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强制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条款号:第四十九条1.催告责任: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拆除或者封闭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而未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强制对组织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按要求封闭的取水井的行政强制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9月颁布;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1.催告责任: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违法行为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取水井封闭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取水井而未组织封闭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封闭取水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强制对拒不停止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扣押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0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四十四条1.催告责任:对拒不停止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或存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或时间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适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务;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3.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4.玩忽职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其他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1行政强制对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的代为治理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0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五十六条1.催告责任:对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的企业或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2.违反法定程序或时间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4.玩忽职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其他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2行政强制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制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0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五十七条1.催告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告知当事人加处滞纳金及标准;告知加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任未执行的,催告当事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滞纳金的,依照行政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2.违反法定程序或时间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4.玩忽职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其他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3行政检查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颁布,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据文号: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条款号:第四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依据文号: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条款号:第五条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00〕20号;条款号:第四项第二款  
2.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水建〔1997〕339号;条款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依据问题严重程度追究相应责任。

15行政确认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六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对其真实行进行确认。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认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办理的情形;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4.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确认水土流失危害确认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水土流失危害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认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裁决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裁决水事纠纷裁决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检查对水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取用水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取用水户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取用水户取用水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取用水户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0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9月30日实施,2018年5月31日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1.检查责任:对生产建设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生产建设项目未组织监督检查;                              2.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检查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实施,2010年10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9月30日实施,2018年5月31日修订;条款号:第三条1.检查责任: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未组织监督检查;
2.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检查对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监督检查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7〕46号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行政检查对影响水库、堤防、水闸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8年1月1日实施,2016年7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影响水库、堤防、水闸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影响水库、堤防、水闸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四乱问题的监督检查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8年1月1日实施,2016年7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8年1月1日实施,2016年7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订;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四乱问题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四乱问题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其他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依据文号:2003年8月1日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回执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水建〔1995〕128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水利部令第30号;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竣工验收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者不予通过验收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通过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验收委员会同意验收的制发送达竣工验收鉴定书,按规定信息公开,将档案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项目验收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进行项目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行政给付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给付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条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工程、水毁工程修复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抗洪抢险、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和防洪、防潮、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通信、水文测报以及生物防护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并保证防洪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
1.受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 7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纠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调解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将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4.裁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5.执行责任:当事人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执行。6.监管责任: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ldquo;罚缴分离&rdquo;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8行政给付中央财政补助中西产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付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2002)45号:条款号:第六条第一项前两款;2.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财农[2011]463号;条款号:第三条、条十二条第一款;3.《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文号:水财务[2012]102号;条款号:全文1.受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 7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纠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调解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将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4.裁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5.执行责任:当事人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执行。6.监管责任: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ldquo;罚缴分离&rdquo;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行政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邢台市宁晋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39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要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综〔2014〕8号;条款号:第五条。1、告知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告知当事人加处滞纳金及标准;2、催告责任:告知加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任未执行的,催告当事人;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不缴纳滞纳金的,行政机关决定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2、违反法定程序或时间实施行政强制的;3、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4、玩忽职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5、其他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