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汪镇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5-10      发布机构:东汪镇           字体:[  ]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对外事务      文号:     索引号:dwz/1683684338202

宁晋县东汪镇权责清单
一、审批服务事项目录(119项)
序号权力类型主项名称子项名称承办机构下放方式办理方式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
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迟入学或者休学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迟入学或者休学审批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核准符合条件的申请;核准延迟入学/休学的,对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上传相关资料、网上办理平台登记。
5、事后监管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5、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学籍管理员非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未经过专业培训上岗工作的;
8、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
许可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乡镇负责受理、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核准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制止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查通过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通过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的;
4、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未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原则实施土地监督检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
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乡级负责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核准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制止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查通过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通过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的;
4、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未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原则实施土地监督检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
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决定责任:符合乡规划、村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乡规划、村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图图像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级交办的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整改工作及协助做好执法工作;负责本区域内的日常执法巡查、制止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核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
5、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而不公开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
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由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要做到“三到场”,实地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乡(镇)要将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到户。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责任单位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5、不依法履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或者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
许可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许调整承包地批准书》;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13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
5、不依法审核、登记、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
许可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13年)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
5、不依法审核、登记、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
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证
核发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农药,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5、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
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2月6日修订)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农药,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药经营变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5、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
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证
延续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2月6日修订)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或者未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农药,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药经营延续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5、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
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
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改)第十一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领取养殖证申请表、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并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符合《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滩涂养殖渔业由所在地社区的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核发许可证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八条、第十九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七条
1、受理责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通过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并合格的方可申请,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考试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八条、第十九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表、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核准符合条件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申请人员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证件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八条、第十九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表、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申请人员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申请人员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4、在农业机械生产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八条、第十九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表、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申请人员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申请人员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4、在农业机械生产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八条、第十九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注销驾驶证,收回驾驶证;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不予注销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
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首次注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八条、第九条
3、《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6)
1、受理责任: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护士执业注册办事信息、指南和流程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首次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
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延续注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十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向社会公开办事信息、指南和流程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
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变更注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向社会公开办事信息、指南和流程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
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注销注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向社会公开办事信息、指南和流程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
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设立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实施监督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5、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技术资料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行政
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的决定;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对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实施监督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5、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技术资料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行政
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注销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实施监督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5、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技术资料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行政
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期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延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实施监督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期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5、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技术资料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行政
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八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补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实施监督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5、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技术资料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行政
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1、受理责任: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符合条件方可申请,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准予执业注册的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医执业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
4、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监督检查的;
5、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行政
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不符合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内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行政
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许可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登记事项变更的,登记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行政
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许可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登记事项注销的,登记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行政
许可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注册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4、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行政
许可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不予受理的;
2、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
3、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
4、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行政
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经营许可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许可、延续、补发、注销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法定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许可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准予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行政
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准予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行政
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单位食堂经营许可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五十二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食堂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准予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行政
许可
食品小餐饮登记食品小餐饮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进行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对不合符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小餐饮日常安全监管。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小餐饮登记核发、延续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乡(镇)人民政府不协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未按照小餐饮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未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行政
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进行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对不合符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小作坊日常安全监管。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小作坊登记核发、延续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乡(镇)人民政府不协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未按照作坊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未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行政
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上述规定情形外,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牌,强迫农民农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行政
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牌,强迫农民农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行政
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清算结束时注销登记;经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牌,强迫农民农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行政
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情形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构未依照森林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6、履行检查检查职责不力,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行政
征收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期限、缴费档次、补助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征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对保险费的征收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6、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7、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费用的;
8、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的;
9、未将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
10、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等社保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11、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进驻
办理
43行政
征收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3号)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期限、缴费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征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对保险费的征收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6、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7、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费用的;
8、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的;
9、未将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
10、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等社保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12、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进驻
办理
44行政
征收
社会保险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3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征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审核通过,发给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6、未将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
7、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
9、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进驻
办理
45行政
征收
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3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办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征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工伤保险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工伤保险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工伤保险费的;
6、未将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
7、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
9、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进驻
办理
46行政
征收
社会保险费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3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办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征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失业保险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失业保险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失业保险费的;
6、未将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
7、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
9、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进驻
办理
47行政
征收
社会保险费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3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等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征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对保险费的征收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6、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
7、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
9、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进驻
办理
48行政
征收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3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办机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征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对保险费的征收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6、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7、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9、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进驻
办理
49行政
征收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3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增加变化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暂停缴费申请表》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征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办理后生成征缴单: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征集生成,生成征缴信息后生成征缴单,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对保险费的征收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6、未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7、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9、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进驻
办理
50行政
给付
老年人福利补贴高龄津贴申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9月20日)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申领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高龄津贴申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高龄津贴申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行政
给付
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镇负责受理、审核《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救助信息及以往救助办理记录,核对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原因、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重大支出等证明材料。不予办理告知法定理由。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临时救助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通过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行政
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1、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审批表、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双亡的证明进行审核。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的;
3、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挤占、挪用、冒领、套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行政
给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1、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审批表、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无抚养能力的证明进行审核。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挤占、挪用、冒领、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行政
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初审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救助原因、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重大支出等证明材料,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违反规定受理、审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审查通过,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行政
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初审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申请救助原因、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重大支出等证明材料。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受理、审查的;
2、违反规定受理、审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审查通过,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行政
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1、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审批表、承诺书、公示、银行卡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3、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挤占、挪用、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行政
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1、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审批表、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承诺书、公示、银行卡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3、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挤占、挪用、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行政
给付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12月2日)第七条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行政
给付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申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申领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住房租赁补贴申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申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有关工作人员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行政
给付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放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放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九条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等文书,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的;
3、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
5、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行政
给付
地力补贴申领地力补贴申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
《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
1、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地力补贴申领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地力补贴申领的;
3、对符合条件的地力补贴申领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地力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行政
给付
棉花补贴申领棉花补贴申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棉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0号)
1、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棉花补贴申领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棉花补贴申领的;
3、对符合条件的棉花补贴申领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虚报、截留、挪用棉花补贴资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行政
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预审,乡级负责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三条1、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棉花补贴申领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
3、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行政
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行政
给付
计划生育受术者补助计划生育受术者补助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二十三条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给付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资金发放方法采取直通车方式,将补助费拨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存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计划生育受术者补助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计划生育受术者补助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5、贪污、截留、克扣、挪用补助经费的;
6、索取、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行政
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复核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1、审查责任:审查登记审核表、个人相关证件资料,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复核的;
2、违反规定复核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贪污、截留、克扣、挪用补助经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行政
给付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复核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1、审查责任:复核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复核的;
2、违反规定复核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贪污、截留、克扣、挪用补助经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行政
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核实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2、民政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1、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不予审核的;
2、违反规定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贪污、截留、克扣、挪用补助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行政
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2、《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者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行政
给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行政
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修订)第十六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者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行政
给付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的;
3、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4、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行政
给付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2、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2015年)
1、审查责任:审查民主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不予审核的;
2、违反规定审核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违反“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原则,优亲厚友,平均发放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行政
给付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退耕还林补贴申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冀财农〔2018〕159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林补贴申领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退耕还林补贴申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退耕还林补贴申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行政
给付
造林绿化补贴申领造林绿化补贴申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第十二条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造林绿化补贴申领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造林绿化补贴申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造林绿化补贴申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行政
给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残疾人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行政
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派出所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十七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在法定期限内,户口登记的内容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5、监管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登记错误的,仍不予改正的;
5、擅自提供、泄露公民个人户籍资料、信息的;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进驻
办理
78行政
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出生登记派出所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七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办理出生登记并制发《居民户口簿》。
5、监管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4、擅自提供、泄露公民个人户籍资料、信息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进驻
办理
79行政
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迁移派出所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十条、第十三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迁(移)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办理户口迁(移)出登记同时注销户口。
5、监管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4、擅自提供、泄露公民个人户籍资料、信息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进驻
办理
80行政
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注销派出所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八条、第十一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依相关证明、证件注销户口。
5、监管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4、擅自提供、泄露公民个人户籍资料、信息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进驻
办理
81行政
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居民户口簿补(换)领派出所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四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九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补(换)领新户口簿。
5、监管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4、擅自提供、泄露公民个人户籍资料、信息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进驻
办理
82行政
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立户分户派出所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五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凭相关证明办理立户/分户登记。
5、监管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4、擅自提供、泄露公民个人户籍资料、信息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进驻
办理
83行政
确认
核发居民身份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第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统一制证,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
5、监管责任: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违反保密要求擅自提供、泄露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利用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进驻
办理
84行政
确认
核发居住证核发居住证派出所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2、《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发〔2016〕4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后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居住证。
5、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居住证的;
4、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保密要求,擅自提供、泄露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7、篡改居住证信息;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进驻
办理
85行政
确认
暂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派出所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十五条
2、《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0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后及时向申请人核发暂住人口登记证。
5、监管责任: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核查暂住人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违反保密要求擅自提供、泄露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利用发放暂住人口登记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进驻
办理
86行政
确认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出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19日)第十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证明的内容、真实情况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后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
4、出具虚假证明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87行政
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核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十四条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开展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继发的手续。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应每季复核一次;对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应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应每年复核一次。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核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定期核查的;
3、对已获得农村低保家庭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未停止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88行政
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行政
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行政
确认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的资格申请条件和标准,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的,乡镇政府核实登记后,报上级县民政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动态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行政
确认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相应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书面决定或制发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城乡建设规划的;
3、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行政
确认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13年7月25日通过)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造册。规定期限内报送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3、干涉土地承包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督不力,管理部门不作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行政
确认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强化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化的审核确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核实登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核实登记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行政
确认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的资格申请条件和标准,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筹资筹劳方案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通过的方案的不予通过,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核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行政
确认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证明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律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群众购买毒性重要证明认定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证明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核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行政
确认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出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具备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申请的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际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具有收养条件。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作相应的文书并登记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行政
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
2、《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确实领取过《光荣证》相关佐证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4、送达责任:通过手机APP客户端或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通过窗口办理的,材料齐全即时办结,现场发放《光荣证》。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律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补办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补办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4、弄虚作假或者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6、索取、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行政
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初审《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1、受理责任:公示确认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坚持双人审核制,按照规定的资格申请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初审的不予审查,或者对不应初审的予以审查;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初审的;
5、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6、利用职务之便,为不具备优惠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及有关材料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行政
确认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复核《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初审的不予审查,或者对不应初审的予以审查;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复核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行政
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12月)第十条
2、《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
1、受理责任公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送达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行政
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退役军人优待证审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12月)第十条
2、《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
1、受理责任公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送达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行政
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退役军人优待证更换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12月)第十条
2、《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
1、受理责任公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送达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行政
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评定新办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至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送达的;
3、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行政
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评定补办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材料等至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送达的;
3、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行政
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调整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至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送达的;
3、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行政
确认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乡级负责受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将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登记审核表等申报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送达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行政
确认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条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泄露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3、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行政
确认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条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泄露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3、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行政
确认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条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泄露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3、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行政
确认
税务登记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税务局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7月24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登记信息确认,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登记信息确认的;
4、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进驻
办理
111行政
确认
兵役登记兵役登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审核
转报
1、《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
2、《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冀征〔2013〕32号)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对照征兵体检和政审标准,对兵役登记对象作出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的结论,并报县级兵役机关审批。
3、送达责任: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县级兵役机关备案并通知本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12行政
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其他行政权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经营者提供的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及项目用地边界、辅助设施、破坏耕作层、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地块拐点电子坐标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用地协议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乡镇政府予以备案,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乡镇政府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汇交等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制止、早报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和交还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备案受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核实备案材料真实性,造成经营者重大损失或侵害合法权益的;
4、在备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不力,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做到早制止、早报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其他行政权力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1、《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六条;
2、《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监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备案受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核实备案材料真实性,造成业主重大损失或侵害合法权益的;
4、在备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其他行政权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乡级负责受理、初审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3、送达责任:公示期满,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通过初审受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其他行政权力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法定期限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县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未依法公示公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其他行政权力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委托乡级负责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法定期限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县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申请不予受理的;
2、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其他行政权力食品小摊点备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核发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三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范围等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卡,按规定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核发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备案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
4、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的;
5、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6、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小摊点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其他行政权力食品小摊点备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延续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法律法规明确直接
办结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范围等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延续或者不予备案延续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延续的制发备案卡,按规定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小摊点延续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延续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延续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延续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延续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延续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小摊点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112项)
序号权力类型主项名称子项名称承办机构下放方式办理方式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
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法律法规明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
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法律法规明确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2、《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
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法律法规明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
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
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
处罚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
处罚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
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
处罚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忠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
处罚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
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
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清运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积雪清扫和铲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
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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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
处罚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
处罚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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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中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
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
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
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
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行政
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行政
处罚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五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行政
处罚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行政
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行政
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行政
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行政
处罚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行政
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实施(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行政
处罚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3、《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行政
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行政
处罚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四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行政
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行政
处罚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行政
处罚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行政
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行政
处罚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行政
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行政
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行政
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行政
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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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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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行政
处罚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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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行政
处罚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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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行政
处罚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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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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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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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涉嫌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行政
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行政
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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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涉嫌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行政
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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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涉嫌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行政
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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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行政
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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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行政
处罚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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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经营主体涉嫌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行政
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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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许可进行:(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等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进行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行政
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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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3)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行政
处罚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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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行政
处罚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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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行政
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行政
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车辆涉嫌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行政
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行政
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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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玩忽职守,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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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未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1万元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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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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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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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行政
处罚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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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行政
处罚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行政
处罚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五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行政
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行政
处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行政
处罚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盗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行政
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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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行政
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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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行政
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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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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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行政
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行政
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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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涉嫌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行政
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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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行政
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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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行政
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行政
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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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行政
处罚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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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五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可以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行政
处罚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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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行政
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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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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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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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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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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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行政
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行政
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2、《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行政
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行政
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行政
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行政
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行政
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扰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直接
下放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干扰或者阻扰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行政
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委托
实施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行政
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委托
实施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行政
处罚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委托
实施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涉嫌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行政
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委托
实施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行政
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委托
实施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涉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行政
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委托
实施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行政
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委托
实施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涉嫌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行政
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委托
实施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行政
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知会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委托
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七十二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涉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