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马店镇人民政府案件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5-22      发布机构:换马店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hmdz/1684723745616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由

违法事实

违反的法律条款

处罚类型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处罚结果

决定(通知)日期

决定书送达日期

事项类型

实施机关

换罚决〔20233

河北久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曹某

91130528MA0FF3LQ7N

违法占地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换马店镇曹伍疃一村村东方向2016平方米(折3.02亩)土地硬化地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的罚款,共计40320元。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23427

2023427

国土

换马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罚决〔20233

河北久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202341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未批先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010月份开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换马店镇曹伍疃一村村东方向2016平方米(折3.02亩)土地陆续硬化地面。现状:地面已硬化经勘验地类为耕地,查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了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五十九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等。 

单位已于20234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根据案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的罚款,共计40320元。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直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49


联系人:崔彦国、柳 淇

电 话: 03195690404

地 址:宁晋县换马店镇人民政府



宁晋县换马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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