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政府 对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3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6-28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fb/1687932385933

贾建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等自然灾害造成企业停产减免基本电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在电价执行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电网公司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在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电网企业不得减免基本电费。

二、疫情等自然灾害期间执行的电价政策

2016年9月7日,河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冀价管[2016]180号),文中第二条第六小条明确:电力客户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产,在停产期间免收基本电费,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用户办理暂停后可以减免暂停期间的基本费。但如用户不申请办理暂停或不及时告知供电企业,则按照文件政策,疫情等自然灾害期间基本费不能减免。

三、落实电价政策相关举措

疫情期间,我县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采取灵活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一是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的方式,用户可以通过“网上国网”手机APP足不出户网上办理相关业务。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基本费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