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7月31日)
发布时间: 2023-08-01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scjgj/1690855101242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7月31日)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宁晋县九龙百货超市安排未办理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宁市监处字(2023)28号 | 宁晋县九龙百货超市 | 92130528MA7AY88J2G | 苏凤凤 | 安排未办理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罚款10000(壹万)元整。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8日 | |
2 | 李春合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 宁市监处字(2023)90号 | 李春合超市 | 92130528MA0899HD2J | 李春合 | 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款伍仟伍佰(5500)元整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6日 | |
3 | 田立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 宁市监处字(2023)91号 | 田立强超市 | 92130528MA08U56Q2X | 田立强 | 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款伍仟伍佰(5500)元整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6日 | |
4 | 宁晋县昌隆超市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 宁市监处字(2023)92号 | 宁晋县昌隆超市 | 92130528MA094 Q1DOR | 崔藏辉 | 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款伍仟伍佰(5502)元整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6日 | |
5 | 耿长青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案 | 宁市监处字(2023)125号 | 耿长青 | 耿长青 | 耿长青在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2.处罚款300元;罚没合计:222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 | ||
6 | 张海豹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案 | 宁市监处字(2023)126号 | 张海豹 | 张海豹 | 张海豹在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760元;2.处罚款300元;罚没合计:206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6日 | ||
7 | 宁晋县伟帅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宁市监处字(2023)138号 | 宁晋县伟帅超市 | 92130528MA09C K048D | 田建刚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1、没收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12瓶/箱、500ml/瓶)123瓶: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6日 | |
8 | 刘会巧未按规定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案 | 宁市监处字(2023)139号 | 刘会巧摊点 | TD2130528202020001 | 刘会巧 | 未按规定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整。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 | |
9 | 丁晓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宁市监处字(2023)140号 | 丁晓亮超市 | 130528610227094 | 丁晓亮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1、没收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12瓶/箱、500ml/瓶)17瓶: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6日 | |
10 | 王青硕未按规定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案 | 宁市监处字(2023)181号 | 王青硕摊点 | TD1130528202020001 | 王青硕 | 未按规定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整。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 | |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市监处字(2023)28号、宁市监处字(2023)90号、宁市监处字(2023)91号、宁市监处字(2023)92号、宁市监处字(2023)125号、宁市监处字(2023)126号、宁市监处字2023)138号、宁市监处字(2023)139号、宁市监处字(2023)140号、宁市监处字(2023)1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