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3-10-26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cgj/1698281874070

宁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告知书

 

 

晋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 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经营性收费划转为行政事业 费,征收职能划转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晋县税务局,宁晋 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核定应征信息,收费标准仍 按《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居民:3元/户/月;

2.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1.8/人/月,向 位收取;

4.住宿学校:0.18元/人/月;非住宿学校:0.1元//

,向学校收取;

5.宾馆、酒店、旅店:1.6元/床/月,向单位收取;

6.医疗单位:1.8元/床/月,(不含医疗垃圾)向医疗位收取;

7.农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外摊点:1元/日/摊;   

8.交通工具:①6座以下客车2元/辆/月;②7-20座客3元/辆/月;③20座以上客车5元/辆/月;       

    9.生产经营单位 (包括生产企业、各类超市、百货商场、


沿街门店、洗车、维修、加工等) :0.6元/平方米/月(门 店等按营业面积,生产加工业按建筑面积)

10.商业网点 (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 场所等)0.8元/平方米/月(营业面积或建筑面积);

11.饭店饮食业:30平方米以下1元/平方米/月;超出30 平方米部分按0.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

三、收费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宁晋县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 宁晋县城管局

五、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 号,计价格〔2002〕 872 号,财税[2021]8 号,冀税发〔2021〕59 号,冀发改公价规[2023]6 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 号

六、收费范围: 县城城区

七、收费对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 (含暂住人口) 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

八、征收方式:

1.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官网“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板块申 报缴费;

2.“河北税务”APP 进行申报缴费;

3.国家税务总局宁晋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九、减免规定:以调整后《宁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为准。

十、监督举报电话:

城管局 0319-5885700

税务局 0319-5855063

财政局 0319-5689106

 

 

 

                                      2023 年 8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