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 2023-10-26      发布机构:商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shangwj/1698306418030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标准
和依据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法人



2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法人



3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法人



4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及不妥善处理消费和家庭服务员之间投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法人



5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法人



6对家庭服务机构部分违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法人



7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及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法人



8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及违规开展促销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



9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法人



10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五十条

法人



11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四条

法人



12对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八条

法人



13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一条

法人



1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



15对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



16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



17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

法人



18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

法人



19对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经环保部门查处,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

法人



20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九条

法人



21对汽车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法人



22对汽车供应商或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法人



23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



法人



24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
法人



25对河北省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

法人



26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法人



27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



28对家庭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

法人



29对餐饮业经营者违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宁晋县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