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10月23日)
发布时间: 2023-11-0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scjgj/1698976039334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10月23日)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宁晋县晋广机动车维修服务部违反明码标价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59号 | 宁晋县晋广机动车维修服务部 | 92130528******WN98 | 白小飞 | 维修服务部违反明码标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8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6日 |
2 | 宁晋县良工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47号 | 宁晋县良工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 91130528******D758 | 杨志娟 | 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整)。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
3 | 河北雅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61号 | 河北雅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91130528******DH7P | 何晓原 | 发布虚假广告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贰仟伍百贰拾元整(252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6日 |
4 | 宁晋县博瑶饭店加工食品的环境、工具未保持清洁和未按规定配备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110号 | 宁晋县博瑶饭店 | 92130528******297Y | 张卜 | 加工食品的环境、工具未保持清洁和未按规定配备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 |
5 | 刘春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111号 | 刘春花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 | ||
6 | 寇玉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112号 | 寇玉峰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 | ||
7 | 河北帆段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宁市监不罚 〔2023〕01号 | 河北帆段商贸有限公司 | 91130528******NE6J | 李骁遥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河北帆段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免于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6日 |
8 | 宁晋县保军食品门市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145号 | 宁晋县保军食品门市 | 92130528******YJ94 | 闫保军 | 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2日 |
9 | 宁晋县食运来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329号 | 宁晋县食运来饭店 | 92130528******CC89 | 王芳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 |
10 | 宁晋县昌元蛋糕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330号 | 宁晋县昌元蛋糕店 | 92130528******WP6L | 李昭威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据此,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 |
11 | 宁晋县寇记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331号 | 宁晋县寇记饭店 | 92130528******LT5M | 寇书行 | 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 |
12 | 宁晋县李依萱糕点店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332号 | 宁晋县李依萱糕点店 | 92130528******YR61 | 李静华 | 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1100)元整。 。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9日 |
13 | 宁晋县荆媛糕点店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333号 | 宁晋县荆媛糕点店 | 92130528******9D1G | 荆媛媛 | 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1200)元整。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5日 |
14 | 阴翠强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或信息链接标识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353号 | 阴翠强 | 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或信息链接标识 | 当事人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或信息链接标识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捌佰元(2800元整)。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5日 | ||
15 | 宁晋县小枣村融合幼儿园 未按要求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460号 | 宁晋县小枣村融合幼儿园 | 52130528******0839 | 胡现龙 | 未按要求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9日 |
16 | 宁晋县璃妤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宁市监处罚 〔2023〕422号 | 宁晋县璃妤超市 | 92130528******GX01 | 曹智普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整)。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0日 |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处罚〔2023〕59号、宁市监处罚〔2023〕47号、宁市监处罚〔2023〕61号、宁市监处罚〔2023〕110号、宁市监处罚〔2023〕111号、宁市监处罚〔2023〕112号、宁市监不罚〔2023〕01号、宁市监处罚〔2023〕145号、宁市监处罚〔2023〕329号、宁市监处罚〔2023〕330号、宁市监处罚〔2023〕331号、宁市监处罚〔2023〕332号、宁市监处罚〔2023〕333号、宁市监处罚〔2023〕353号、宁市监处罚〔2023〕460号、宁市监处罚〔2023〕4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