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和征收相关规定公示

发布时间: 2023-11-03      发布机构:残联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cl/1698993985069

收费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费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收费主体

属地税务机关

 

计费单位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每100个人安排1.5个残疾人就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1.5人乘以上年度本单位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费范围

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残保金。

 

收费对象

 

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收费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8)

 

征收方式

 

由属地税务机关征收

 

减免规定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监督举报电话

 

县财政局0319--5689106

县税务局0319--5855063

0319--586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