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和征收相关规定公示
发布时间: 2023-11-03 发布机构:残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cl/1698993985069
收费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费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收费主体
属地税务机关
计费单位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每100个人安排1.5个残疾人就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1.5人乘以上年度本单位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费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残保金。
收费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收费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8号)
征收方式
由属地税务机关征收
减免规定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监督举报电话
县财政局0319--5689106
县税务局0319--5855063
县 残 联0319--586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