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教育局关于撤销教师资格证书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3-11-13      发布机构:教育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jyj/1699861468161

魏某某,男,身份证号:1305281991********,于2023年6月23日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刘某某,男,身份证号:1322291957********,于2023年7月26日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3日,经宁晋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销魏某某、刘某某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20191350121***971、20121307720***184。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3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起一个月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宁晋县教育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