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23年版)
发布时间: 2023-11-30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cgj/1701330907049
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处罚、强制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六)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开范围: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各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解答。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