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鱼乡查审分离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3-22      发布机构:北鱼乡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乡镇街道)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byx/1711097407497

北鱼乡行政执法查审分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乡综合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职能的规范化开展,体现执法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活动中涉及的执法文书的使用,应符合《宁晋县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指导式样》的具体要求。


  1. 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相分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涉及对日常的各项检查活动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实施,一般简易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全权处理。

第四条由班子成员、监察室、党政综合办公室、法律顾问组成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机构分离。

第五条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应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立案前应对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基本符合立案条件。

第七条在综合行政执法队设立综合科,负责执法文书发放、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执法人员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案件审核部门。对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的情况证明材料,应一并附卷上报。

第九条对已经立案,相对人提供合法手续或经调查证明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按案件审批程序予以撤案。

第十条负责具体行政处罚工作的责任部门应根据案卷的具体情况、违法情节等综合因素做出公正、公平的处罚决定。

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处理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

第十一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部门分离。

第十二条对于行政处罚款项的收缴,按《行政处罚法》中第六章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处罚单位应通过本单位的财政部门或指定银行将罚款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上缴。

第十四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罚款数额不得与队员的奖金、晋级等奖励手段挂钩。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不得由行政执法队员代缴或代收。

第十六条严禁巧立名目以收费、押金、保证金、滞纳金等变相或变通形式罚款,强迫当事人直接缴纳,以规避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 通报批评;


  3.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 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5. 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 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7.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8.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9.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十八条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参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处理。


宁晋县北鱼乡综合行政执法查审分离制度

北鱼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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