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行政审批局撤销小作坊登记证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3-26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zwfwzx/1711436263037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按照前款要求进行。申请人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通报小作坊登记部门依法撤销行政登记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手续,并对社会公示: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现将撤销的小作坊登记证予以公示。

       附件:撤销小作坊.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