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29-34号)
发布时间: 2024-10-25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jj/1729833192393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29-34号)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 宁建罚决字〔2024〕第29号 |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1306007006711044 | 董富强 | 2024年8月14日,宁晋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在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宁晋县平安路小学项目,存在教学楼南侧砌砖工人未戴安全帽的问题,未按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9/25 |
2 | 朱**安全措施不到位案 | 宁建罚决字第〔2024〕第30号 | 朱** | 1306**********0833 | 朱** | 2024年8月14日宁晋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在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宁晋县平安路小学项目,存在教学楼南侧砌砖工人未戴安全帽的问题,已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9/25 |
3 | 冯*安全措施不到位案 | 宁建罚决字〔2024〕第31号 | 冯* | 1306**********3616 | 冯* | 2024年8月14日宁晋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在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宁晋县平安路小学项目,存在教学楼南侧砌砖工人未戴安全帽的问题,已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规定,对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9/25 |
4 | 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 宁建罚决字〔2024〕第32号 | 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91130528799550838R | 李江川 | 2024年8月29日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耀城壹号院一期项目,二号楼存在防尘立网脏污破损、楼周边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7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C060211502条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10/10 |
5 | 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 宁建罚决字〔2024〕第33号 | 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911301027158791438 | 王仁辉 | 2024年8月29日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耀城壹号院一期项目,二号楼存在防尘立网脏污破损、楼周边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7条的规定。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C060211502条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10/10 |
6 | 河北耀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 宁建罚决字〔2024〕第34号 | 河北耀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528MA07QKHT56 | 宋辉强 | 2024年8月29日河北耀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耀城壹号院一期项目,二号楼存在防尘立网脏污破损、楼周边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7条的规定。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C060403901条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