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23-2035年)
发布时间: 2024-12-04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专项规划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yjglkj/1733276634834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宁晋县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安全事件的综合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编制《宁晋县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邢台市委市政府和宁晋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存空间、生活物资、基本医疗等需求为重点,聚焦应急避难场所数量与容量科学设计,优化全县应急避难场所空间布局,有效提升应急避险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第3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5.《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
6.《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2018)
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
8.《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GB⁄T 35624—2017)
9.《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
1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11《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 180-2017)
12.《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12月)
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2021年)
14.《邢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5.《河北省宁晋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6.《宁晋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17.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4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宁晋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凤凰镇全域,宁北街道全域及换马店镇武家桥村、西村和楼底村村域,面积127.38平方千米。
第5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3-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中期为2026-2030年。
第二章发展现状分析
第6条应急避难场所发展现状
宁晋县应急避难场所主要集中在县城中心城区。2020年宁晋县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1.3平方米,低于2平方米的预期值。
1.中心避难场所
现状有1处中心避难场所,位于凤凰路与西关街交叉口,即中心城区的民乐园,有效避难面积2.77公顷,至2035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约30万人,远期存在规模偏小的情况。
2.固定避难场所
宁晋现状有3处固定避难场所,都位于凤凰镇。现状固定避难场所存在不符合现状需求和建设要求。配套设施老旧且不完善,需要进行提升改造。
3.紧急避难场所
利用中心城区的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街头绿地、学校操场等设置了一些紧急应急避难场所,共5处(包括在建),紧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较好,多数场所场地开阔,建筑较新,内部应急设施建设齐全,紧急时可较快投入使用。
第7条现状分析总结
1.建设规模不足
宁晋县已在县城建设了一定规模的应急避难场所,除中心城区外,其他各街道、乡镇还未落实建设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数量规模不足,规划布点与实施建设迫在眉睫。已建成的避难场所覆盖范围等指标的综合考虑不足,无法覆盖县域居民点。随着户籍人口的逐年增长,目前紧急避难场所建设数量和规模有较为严重的不足。
2.现状资源未充分利用
通过可利用场所及建筑资源的筛查,发现全县范围内还有多个条件良好的场地及建筑资源,可以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选址,但是目前尚未被各街道、乡镇所充分利用。有些场地、建筑在规模、质量和设施建设方面较好,通过一定的规划措施可以满足部分居民应急避难需求。
3.配套设施不完善
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已建成,但设施已损坏或缺失。紧急避难场所多数选址考虑了应急设施的配置和安排外,部分场地缺乏物资、医疗、供水、照明、停车等应急设施,应增加设施建设内容。
4.应急避难场所的综合防灾能力不足
宁晋县灾害风险主要有洪涝、地震、火灾及重大危险源事故等,选取紧急避难场所选址缺乏海拔高度、建筑结构抗震性、建筑材料、与危险源相隔距离等针对灾害风险防范因素的考虑。
第三章应急避难需求与资源分析
第8条 应急避难人口分析
至2025年,长期避难人数为1.16万人,短期避难人数为3.48万人,紧急避难人数为23.2万人,考虑实际年限情况,按13.2万人进行控制,低于预测人口规模;
至2035年,长期避难人数为1.5万人,短期避难人数为4.5万人,紧急避难人数为30万人。
第9条 应急避难场所需求
至2025年,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3.48万平方米,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6.96万平方米,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23.2万平方米,因紧急避难人数按13.2万人进行控制,故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按13.2万平方米进行控制;
至2035年,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4.5万平方米,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9.0万平方米,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30万平方米。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可兼做紧急避难场所。
结合中心城区实际人口发展情况,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实际建设情况,在近期未达到的指标和未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在中期年限内实现。
第10条 应急避难资源调查分析
宁晋县目前可利用场所 344个,其中场地型+建筑型最多,有220个,场地型116个,建筑型8个。筛选出的可利用资源是应急避难场所布点规划的基础,可利用资源的应用情况以最终布点方案为准。
第四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第11条规划目标
规划近中期,完成邢台市“十四五”规划中对避难场所的配置要求,利用综合体育场馆、文体活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完成1个中心避难场所、4个固定避难场所,12个紧急避难场所建设,满足多灾种应急避难需求。
规划远期,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等级体系,全面做好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包括1个中心应急避难场所、8个固定应急避难场所和27个紧急应急避难场所。实现宁晋县应急避难场所对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全覆盖,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能够全覆盖。
第12条指标体系
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表
序号 | 避难场所类型 | 现状(个) | 近中期建设(个) | 近中期容纳人口(万人) | 远期规划(个) | 远期容纳人口(万人) | 备注 |
1 | 中心避难场所 | 1 | 1 | 1.05 | 1 | 2.21 | 提升 |
2 | 固定避难场所 | 3 | 4 | 2.88 | 8 | 6.05 | |
3 | 紧急避难场所 | 5 | 12 | 13.2 | 29 | 30 | |
4 |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 — | — | — | 24 | — |
第五章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和标准
第13条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其中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三类。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地上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和地下人防掩蔽工程两类。
第14条中心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
1.场所选择类型
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面积较大、人员安置较多的应急避难场所,其内可搭建临时建筑或帐篷,供灾民较长时间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重要场所。
2.规模和服务半径
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通道联系的地段,宜每30-50万人设置1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公里,有效用地面积10公顷,用地条件紧张地区不应小于5公顷。
3.疏散通道要求
中心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4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宜满足人员和车辆出入通行要求;至少设置4条疏散通道。
中心避难场所内应建有内部道路,内部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其中主要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7米。内部疏散通道应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中心避难场所内部通往避难单元的主、次通道应能满足中型以上车辆通行的要求。场地内桥梁和道路应满足消防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要求。
4.防火带要求
中心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米。
5.基础设施要求
中心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指挥区,并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供水和消防等设施。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应承担避难住宿功能,并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垃圾应急储运等设施。在平时可以进行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发挥对民众的应急教育作用。
6.其他要求
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和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恶劣区域,场地地形应较为平坦,周边道路畅通,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15条固定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
1.场所选择类型
面积较大、人员安置较多的公园、广场等场地,以及大型体育馆、展览馆、校舍等建筑,其内可搭建临时建筑或帐篷,供灾民较长时间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重要场所。
2.规模和服务半径
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5000m2,容纳不少于3000人,步行30分钟可达,服务半径不大于1.5公里。
3.疏散通道要求
固定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4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4条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其中主要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7米。
4.防火带要求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米。
5.基础设施要求
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避难篷宿区,且根据避难人数分隔为相对独立的避难单元,分级配置应急垃圾储运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和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等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和场所功能演示标识,且超过3个避难单元的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识。根据应急管理要求,固定避难场所选择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6.其他要求
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和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恶劣区域,场地地形应较为平坦,周边道路畅通,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16条紧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
1.场所选择类型
公园、小区游园、街头绿地、小广场(小型健身活动场)、学校操场、公共设施用地等。
2.规模和服务半径
紧急避难场所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
有效避难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的紧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为2.5公里,有效避难面积小于1公顷的紧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为1公里。
3.疏散通道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2条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3.5米。
4.防火带要求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小于1000米。
5.其他要求
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和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恶劣区域,场地地形应较为平坦,周边道路畅通,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章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
第17条中心避难场所规划
根据中心避难场所应急服务范围、服务人口规模,规划在民乐园的基础上对中心避难场所进行提升,设置为以应急指挥功能为主的中心避难场所。
至 2035年,全县规划 1处中心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6.65公顷,可容纳避难人口2.21万人。
中心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表
所属街道/镇 | 类型 | 位置 | 有效面积(公顷) | 容纳人口(人) | 备注 |
凤凰镇 | 场地型 | 民乐园、全民健身中心和市民广场 | 6.65 | 22100 | 提升 |
第18条固定避难场所规划
至 2035年,在现有固定避难场所的基础上,中心城区设置8处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16.61公顷,可安置避难人口约 6.05万人,大于远期长期避难、短期避难的人数和场地面积的预期。
固定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表
序号 | 所属街道/镇 | 类型 | 位置 | 有效面积(公顷) | 容纳人口(人) | 备注 |
1 | 凤凰镇 | 场地型 | 宁晋县凤凰公园 | 5.94 | 21200 | 新建 |
2 | 凤凰镇 | 场地型 | 宁晋县体育公园 | 2.82 | 10400 | 新建 |
3 | 凤凰镇 | 场地型、建筑型 | 宁晋县第六中学 | 1.50 | 5000 | 保留 |
4 | 凤凰镇 | 场地型 | 宁晋凤城西湖公园 | 0.50 | 2500 | 保留 |
5 | 凤凰镇 | 场地型、建筑型 | 宁晋县实验初级中学 | 1.10 | 3600 | 提升 |
6 | 凤凰镇 | 场地型 | 晶龙街、赵宁线交口附近绿地 | 3.20 | 12000 | 新建 |
7 | 凤凰镇 | 场地型、建筑型 | 新安路小学 | 0.60 | 2000 | 新建 |
8 | 凤凰镇 | 场地型、建筑型 | 求知学校 | 0.95 | 3800 | 新建 |
第19条紧急避难场所规划
至 2035年,选择适宜的社区公园、小广场、街头绿地等场所,在现状5处的基础上,规划新建紧急避难场所24处。
第20条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规划整合现有学校、体育馆、社区中心、地下人防掩蔽工程等公共设施资源,2035年,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24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在宁晋县政府设立战时室内应急避难指挥中心1处,以县级人防地下基本指挥所为指挥中心,承担战争、恐怖袭击等发生时指挥功能。
第七章应急交通系统规划
第21条 应急交通系统体系
应急交通系统由陆上、空中两部分组成,其中陆上通道是整个应急通道网络的核心。
第22条 陆上交通
应急疏散救援通道按级别分为区域性疏散救援通道和县域内部疏散救援通道两类。
(一) 区域性应急避难通道
1.高速公路
规划新增宁平高速公路,对接石家庄和邢台市东部城镇;新增临宁高速公路,对接临城、柏乡等重点县城,并加强与青银高速的互联互通。
2.对外公路
升级省道 S393 (郑昔线)为国道G339,定魏线(城区北段)、宁鸡线(县道204)为国道G515,升级省道S233(安新线)为国道G230,赵宁线(县道954)为省道S544。
新增三条省道:省道 S340、省道S234 和省道S339。加强与石家庄、衡水及周边区县(柏乡、临城、平乡等)的联系。
(二) 县城应急避难通道
以城市主干路为主,根据功能可以分为主要疏散通道、次要疏散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
1.主要应急通道
以主干路为主,有效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米,连接县级疏散救援通道和中心避难场所以及各镇/街道的固定避难场所。设计抗震等级高,通行运输能力强,道路较宽,并与宁晋县对外的高速公路相连,便于人员向外疏散及救援物资的调配,是应急通道的骨干路网。
2.次要应急通道
以次干路为主,道路有效宽度不应小于7米。在主干路受到灾害破坏影响使用时,起到非常重要的替代作用,是宁晋县域应急疏散通道的辅助路网。
3.紧急应急通道
以次干路、支路为主。是接连紧急避难场所必不可缺的通道,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4米。
为完善应急疏散通道,在中心城区的区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的基础上,设置Ⅰ、Ⅱ、三级应急疏散通道,其中:
Ⅰ级应急通道包括北环路、宁纺路、和平大街、南环路等通往区域的主干路,作为救援主干道,用于联络灾区与非灾区、县城局部区域与周边其他城市及县城、各防灾分区、主要防救灾指挥中心、大型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护中心等防救据点。
Ⅱ级应急通道包括天宝街、友谊大街、东阳路等主干道,作为疏散主通道,用于县城内部救援及疏散。
Ⅲ级应急通道作为疏散次通道,利用次干道、支路构建社区级应急通道。
第23条 空中通道
规划在中心避难场所设置应急停机坪,有条件的固定应急避难场所也可利用周边开敞空间或屋顶也可增设应急停机坪,与宁晋县后期将建设的通用机场共同构成空中应急网络。
第八章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指引
第24条 设施分类
生命线系统设施包括指挥场所、供水、供电、环卫、应急厕所、应急篷宿区、物资储备及设施、疏散通道、指引标示、通信宣传、消防、医疗卫生、停车场及停机坪等13类设施。
第25条 设施配套
设施布局中应考虑场地的地形、地貌、道路、建筑等因素布局,满足场所的基本运行功能,并满足相关配套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明确各级避难场所配置设施要求如下:
1.中心避难场所需要配置基本设施、一般设施、与综合设施。基本设施包括:应急管理区、应急篷宿区、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通道、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一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洗浴设施、应急停车场等。应急避难场所综合设施配置包括:应急指挥中心、应急供电设施等。且可综合考虑应急救灾演练培训、应急停机坪等设施,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
2.固定避难场所应当具备基本设施,包括应急管理区、应急篷宿区、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通道、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一般设施与综合设施进行选配。
3.紧急避难场所至少配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第26条 应急转换
1.拟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项目,应在该项目平时功能设计的基础上增加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设置。
2.应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类型、等级和可容纳人数来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与设备,数量不足的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前需实施应急转换并设置到位。
3.应急转换分为:一次性土建安装到位设施设备,临时构筑设施设备,临时增添设施设备,灾时引入设施设备。
第27条 标识系统
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系统包括: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应急避难场所内部道路指示标志、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分指示标志。
(一)标志牌的设置位置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应设置在场所内以及附近的主要道路和路口处。标识指示牌的设置如涉及交通、园林等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应与相关部门协调场所标识指示牌的设置。
应急避难所标志应设置在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使居民能够容易看到的位置。
(二)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第十三章第七条中的规定(柱式标志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标志内边缘距路面或者土路肩边缘不得小于25厘米;标志牌下缘距路面宽度为100~250厘米)。
(三)标志牌制作规定
1.图形符号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数字、方向等信息组合使用,形成图形标志以表达确切含义;本规划中的规定场所避难类型的图形符号以“Ο”与“X”表示“可避难”与“不可避难”;
2.在图形符号区域内,不应添加其他视觉元素;
3.宜优选本规划所规定的图形符号,或选用GB/T10001中规定的图形符号。若无合适,应按照GB/T6903.1的规定设计所需图形符号,颜色应符合GB/20501.1规定;
4.图形符号应按照上述要求等比放大;
5.避难场所标识构成:由正方形图形符号、衬底色(或边框)、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组成。
第九章 乡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引
第28条 规划指引
1.用地资源梳理
对可用于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各类用地资源进行梳理,包括:公园、绿地、广场、学校等。其中:用地规模约≥2000平方米的用地资源可用作短期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用地规模不受限制。
2.避难人口预测
避难人数估算应根据规划人口数量及其分布,可能遭遇的主要灾害类型,确定受影响人数范围。对于洪水灾害,主要考虑地势相对较低处居民的避难需求;对于地震灾害,重点考虑建筑工程可能破坏和潜在次生灾害影响人数范围。
3.避难场所规模需求预测
根据规划期间规划范围内的避难人口数量,按照长期、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3平方米/人、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1平方米/人的标准测算需规划各类避难场所的规模。
4.选址要求
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广场、空地等开敞空间和抗灾能力较高的建筑工程。选择在交通便利,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的地区。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以及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和山洪威胁区;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用于应急避难的建 (构)筑物及周边配套设施,应达到《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2021年版)》(GB 51143-2015)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29条 建设指引
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规划内容组织编制本乡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或附带空间布局的工作方案。乡镇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项目时,应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专章,以落实本规划的场所规模与数量要求,应急交通和相关设施要求。
第30条 应急避难场所落实布点
应急避难场所应选择区域内的空地、公园、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等场地,各避难场所按照面积确定服务半径,1公顷以上的服务半径为 2.5km,1公顷以内的服务半径为1km,且各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用地面积不小于1㎡。固定避难场所应针对配套设施、应急设备和标识系统老旧且不完善等问题,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提升优化,加强平时管理、进行提升改造。
第31条 应急避难通道的管理控制
严格管理区域性疏散避难通道和城市主要疏散避难通道,进一步控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确保道路两侧建筑防灾性能,制定灾时应急交通预案,加强应急避难标识系统研究与建设及灾时交通管制。
第32条 分期建设要求
2030年,由乡镇应急部门与县级国土规划部门根据规划内容编制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与布局的实施方案,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至2030年前完成1 处固定避难场所,多 处紧急避难场所的配套设施建设。2030年至2035年这一阶段应全面做好其他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争取在规划期末全部建成,并对前期已经建成的避难场所根据需求进行改进。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洪水、地震、火灾等避难演习的规模,进行大规模避难演习。
第十章近中期建设与实施保障
第33条近中期建设
规划至2025年,长期避难人数为1.16万人,短期避难人数为3.48万人,考虑实际情况,紧急避难人数按13.2万人进行控制,低于预测的23.2万人。故近中期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3.48万平方米,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6.96万平方米,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13.2万平方米。
1.中心避难场所
至 2025年,全县规划 1处中心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3.15公顷,可容纳避难人口1.05万人。
中心避难场所近期建设表
所属街道/镇 | 类型 | 位置 | 有效面积(公顷) | 容纳人口(人) | 备注 |
凤凰镇 | 场地型 | 民乐园、全民健身中心和市民广场 | 3.15 | 10500 | 提升 |
2.固定避难场所
至 2025年,中心城区内保留现有的3处固定避难场所,提升2处。
固定避难场所近期建设表
序号 | 所属街道/镇 | 类型 | 位置 | 有效面积(公顷) | 容纳人口(人) | 备注 |
1 | 凤凰镇 | 场地型、建筑型 | 宁晋县第六中学 | 1.21 | 3700 | 提升 |
2 | 凤凰镇 | 场地型 | 宁晋凤城西湖公园 | 0.5 | 1700 | 保留 |
3 | 凤凰镇 | 场地型、建筑型 | 宁晋县实验初级中学 | 1.10 | 3600 | 提升 |
在规划中期期限内,在凤凰公园新建1处,形成4处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11.75公顷,可安置避难人口约2.88万人,大于近期长期避难、短期避难的人数和场地面积的预期。
固定避难场所中期建设表
序号 | 所属街道/镇 | 类型 | 位置 | 有效面积(公顷) | 容纳人口(人) | 备注 |
1 | 凤凰镇 | 场地型 | 宁晋县凤凰公园 | 6.94 | 19800 | 新建 |
2 | 凤凰镇 | 场地型、建筑型 | 宁晋县第六中学 | 2.21 | 3700 | 提升 |
3 | 凤凰镇 | 场地型 | 宁晋凤城西湖公园 | 0.5 | 1700 | 保留 |
4 | 凤凰镇 | 场地型、建筑型 | 宁晋县实验初级中学 | 2.10 | 3600 | 提升 |
3.紧急避难场所
至 2025年,在现有5处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社区公园、小广场、街头绿地等场所,先行新建紧急避难场所1处。规划中期期限内,再行新建紧急避难场所6处。
第34条实施保障措施
1.规划保障
(1)在避难场地设置所对应的地块,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开敞空间、学校、体育设施、展览设施等相关规划设计中,落实避难场所规划建设要求。
(2)研究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衔接,在村庄规划中落实开敞空间作为村庄避难场所场地设施的要求。
(3)研究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与下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明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对避难场所规划设计与管理要求,如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在编制过程中需进行避难场所的专项规划和专章说明等,保证场所规划建设与项目规划建设同步实施、验收等,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4)配合本建设规划实施需研究和出台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下一步工作),包括场所规划标准指引、场所标识系统标准指引、场所建设管理指引。
2.组织保障
(1)本规划应在宁晋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明确牵头单位,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并在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时严格实施本规划。同时明确下级政府在场所建设的主导作用,将防灾减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作为规划实施的重要组织保证。
(2)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避难场所建设规范,明确避难场所建设的标准;制定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明确各部门在各类避难场所整合、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场所管理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强化部门职责并保证整体协调一致。
(3)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的交通疏导方案,并按照避难疏散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应急交通系统通道的管理与维护。
3.技术保障
(1)制定避难场所建设规范,明确避难场所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2)制定避难场所标志的地方标准,形成县域范围内的统一的场所标识系统。
(3)建立县、镇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保障系统,以县级救灾物资储备为中心,以下设各街道(镇)级分储点为节点,构建完整的综合应急仓储网络。
(4)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开发、研究工作;建立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现代化的专业设备,并且注意平时训练,以做好充分准备,应对各种突发灾害。
4.使用与管理保障
(1)结合本规划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形成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相结合的应急预案体系。
(2)对于使用频率最高的基层避难场所,要加强使用管理与应急演练,提高基层群众应急疏散能力。
(3)避难场所应尽量避开不可移动文物,若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避难场所新建工程,须依法办理文物报批手续。
5.资金保障
(1)中心避难场所所需的建设改造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任务计划由县政府应急办下达,按照“谁牵头谁负责,应急办实施统筹协调”的方式进行落实。
(2)固定和紧急避难场所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保证场所建设的顺利进行。
6.宣传保障
(1)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与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2)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扩大宣传面,把避难知识送进基层、社区、企业和农村,逐步提高全体人民的防灾减灾素质。
(3)在中小学开展防灾避难知识教育,从小抓起,提高学生防范意识。
第十一章 规划附则
第35条规划成果
本规划包括文本、图集、规划说明等。其中法律有效组成文件为文本和图集。
第36条规划法律效力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宁晋县县域范围内进行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改扩建及应急疏散通道等建设活动,均应按本规划执行。
第37条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宁晋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