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药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4-15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nyj/1744684051324
为进一步我县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自即日起至2025年11月在全县开展农药经营专项整治行动。为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和整治效果,现将整治行动重点内容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资质清查:
实地核查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资质情况。
限期整改行为。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与许可证登记内容存在细微偏差,且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变更申请材料、完成变更手续的;以及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略有不足,但愿意参加相关培训并在短期内能够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移交执法部门处理。无证经营农药;许可证过期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农药且情节严重,经多次警告仍未整改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一律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抽检:
年内监督抽样不少于14个,风险监测抽样不少于42个。
限期整改行为。对于农药产品抽检中,有效成分含量略低于标准但差距较小,且经核查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偶然误差导致,生产、经营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整改方案,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的。
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违法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高毒农药的;经营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掺加未经登记农药的;利用互联网、微信、短视频、电商平台销售假劣农药的;农药连体包装、以套餐形式捆绑销售,存在加大超范围用药风险、安全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证、与农药减量化使用政策相违背的;农药产品中添加隐性成分;有效成分含量严重低于标准,或经整改后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故意销售明知是不合格农药产品,存在主观恶意的。
三、标签标识检查:
持续开展农药产品标签检查。
限期整改行为。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存在不清晰,但信息完整,不影响使用者正确识别和使用的;部分信息标注位置不符合规范,但能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要求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对在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责令下架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上架销售。
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农药标签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标注,如虚假标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误导农民用药,可能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擅自修改标签内容,逃避监管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审批部门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进销货台账检查:
持续开展农药经营台账检查。
限期整改行为。进销货台账记录存在少量遗漏、登记不及时,但能在检查后及时补充完整,且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台账格式不规范,但能按照要求重新规范记录,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台账记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移交执法部门处理。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意伪造、篡改进销货台账,企图隐瞒农药进货渠道或销售去向,逃避监管,可能导致问题农药无法追溯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加重处罚。
五、限制使用农药管理:
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门店重点检查,督促门店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管理。
限期整改行为。定点经营门店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时,销售记录存在部分信息缺失,但能及时补充完善,且经核实销售过程符合规定的;实名购买登记信息存在少量错误,但能及时更正并加强管理的,可责令限期整改。
移交执法部门处理。不遵守定点经营管理制度,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违规大量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远超正常农业生产需求,存在流向非法渠道风险的;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或故意销毁销售记录的,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持续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检查,督促经营门店落实回收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
限期整改行为。农药经营企业回收装置设置不规范,但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如完善防渗漏、防扬散功能,规范分类回收设计;回收台账记录存在部分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但能及时核实并补充完整的;对送回包装废弃物的购买者激励措施落实不到位,但承诺立即改进的,责令限期整改。
移交执法部门处理。未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拒不履行回收义务;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未按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私自随意丢弃、焚烧或填埋,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农药经营违法线索举报电话:0319-5510255
举报邮箱:njyqcmmf@126.com
宁晋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