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4-21      发布机构:法院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fy/1745223068445

宁晋县人民法院收费目录清单公示
收费项目诉讼费用
收费标准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照标的额的多少进行百分比来确定诉讼费的收费金额。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收费主体宁晋县人民法院
计费单位                         件/元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19〕283号,冀财预〔2005〕105号,冀财政法〔2019〕17号,冀财政法〔2021〕53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
收费范围                 所有自然人或单位
收费对象案件当事人
征收方式微信、支付宝等方式
减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监督举报电话0319-8300520

诉讼费收费标准及减免缓规定

收费单位

收费对象

收费项目(范围)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一、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

 

1.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0%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200元/件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300元/件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3.其他非财产案件

80元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800元/件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四)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2.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80元/件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二、申请费

 

 

(一)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280元/件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0%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00%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

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减免缓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交诉讼费: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减交诉讼费: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缓交诉讼费: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举报电话:0319-8300520

收费场所:宁晋县九河大街中段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