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4-21 发布机构:法院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fy/1745223068445
宁晋县人民法院收费目录清单公示 | |
收费项目 | 诉讼费用 |
收费标准 |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照标的额的多少进行百分比来确定诉讼费的收费金额。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收费主体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计费单位 | 件/元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19〕283号,冀财预〔2005〕105号,冀财政法〔2019〕17号,冀财政法〔2021〕53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 |
收费范围 | 所有自然人或单位 |
收费对象 | 案件当事人 |
征收方式 | 微信、支付宝等方式 |
减免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9-8300520 |
诉讼费收费标准及减免缓规定
收费单位 | 收费对象 | 收费项目(范围)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宁 晋 县 人 民 法 院 | 民 事 、 行 政 诉 讼 当 事 人 通 过 诉 费 管 理 系 统 链 接 或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交 纳 | 一、案件受理费 |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 |   | |||
1.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2.50% |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2.00%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0%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1.00% |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0.90% |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80% |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70% |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0.60% |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0.50% | |||
(二)非财产案件 |   |   | ||
1.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0.50%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 300元/件 |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0%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80元 |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 ||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800元/件 |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
(四)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
(五)行政案件 |   | |||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
2.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件 | |||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 ||
二、申请费 |   |   | ||
(一)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280元/件 |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0%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1.00%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50%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0.10% |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   |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00%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0% | |||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 | 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 |||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诉讼费减免缓规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交诉讼费: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减交诉讼费: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 ||||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缓交诉讼费: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
举报电话:0319-8300520
收费场所:宁晋县九河大街中段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