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政策信息公开情况表
发布时间: 2025-04-23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zrzyhghj/1745373605761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政策信息公开情况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 |||||||||||||||||
单位名称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文件依据 | 收费标准 | 减免规定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公式网站 | 公示收费场所 | 举报途径 | 责任人 | 责任领导 | |||
监督举报电话 | 举报网站 | 举报邮箱 | 举报地址 |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用地户 | 用地户 | 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费 | 宁晋县政务公开网站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晋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 5856668 5689106 | 史彦杰 | 李胜凯 |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用地户 | 用地户 | 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费 | 宁晋县政务公开网站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晋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 5856668 5689106 | 史彦杰 | 李胜凯 |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财税【2014】77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 【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其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550元/件;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3、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4.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7、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8、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9、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10、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等符合减免条件的不动产登记项; 4.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费 | 宁晋县政务公开网站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晋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 5856668 5689106 | 史彦杰 | 李胜凯 |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5等112.6元/平方米;6等105.1元/平方米;7等97.6元/平方米;8等90.1元/平方米;9等82.6元/平方米;10等75.1元/平方米;11等67.6元/平方米;12等60.1元/平方米;13等52.6元/平方米;14等45.1元/平方米;15等37.6元/平方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用于组织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用地户 | 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费 | 宁晋县政务公开网站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晋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 5856668 5689106 | 史彦杰 | 李胜凯 |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额或交易总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 2、冀财综[1993]1号; 3、国土部第39号令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用地户 | 用地户 | 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费 | 宁晋县政务公开网站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晋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 5856668 5689106 | 史彦杰 | 李胜凯 |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1]19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 县城住宅和非住宅50元/平方米; 建制镇住宅和非住宅30元/平方米 | 一、按邢财非税[2022]6号文附件2:(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二、《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各类投资主体修建人防工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旧城区改造费。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县城和建制镇 | 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费 | 宁晋县政务公开网站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晋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 5856668 5689106 | 史彦杰 | 李胜凯 |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财税[2023]9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用地户 | 用地户 | 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费 | 宁晋县政务公开网站 | 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晋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 5856668 5689106 | 史彦杰 | 李胜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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