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和征收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4-23 发布机构:残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cl/1745398861483
宁晋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和征收相关规定
公示
收费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费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收费主体
属地税务机关
计费单位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每100个人安排1.5个残疾人就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1.5人乘以上年度本单位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费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残保金。
收费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收费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8号)
征收方式
由属地税务机关征收
减免规定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施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政策依据:冀财非税【2020】15号)该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政策依据:冀财非税【2020】15号)该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政策依据:冀财税【2016】40号)
监督举报电话
县财政局0319--5689106
县税务局0319--5855052
县 残 联0319--586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