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5-04-27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cgj/1745742153120
宁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告知书
经宁晋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宁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经营性收费划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职能划转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晋县税务局,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核定应征信息,收费标准按《宁晋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宁发改〔2024〕44号)执行。现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居民:3元/户/月;
2.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1.8元/人/月,向单位收取;
4.住宿学校:0.18元/人/月;非住宿学校:0.1元/人/月,向学校收取;
5.宾馆、酒店、旅店:1.6元/床/月,向单位收取;
6.医疗单位:1.8元/床/月,(不含医疗垃圾)向医疗单位收取;
7.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外摊点:1元/日/摊;
8.交通工具:①6座以下客车2元/辆/月;②7-20座客车3元/辆/月;③20座以上客车5元/辆/月;
9.生产经营单位 (包括生产企业、各类超市、百货商场、沿街门店、洗车、维修、加工等) :0.6元/平方米/月(门店等按营业面积,生产加工业按建筑面积);
10.商业网点 (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等):0.8元/平方米/月(营业面积或建筑面积);
11.饭店饮食业:30平方米以下1元/平方米/月;超出30平方米部分按0.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
三、收费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宁晋县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 宁晋县城管局
五、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宁晋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宁发改〔2023〕14 号),《宁晋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宁发改〔2024〕44号)。
六、收费范围: 宁晋县城区
七、收费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 (含暂住人口) 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
八、征收方式:
1.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官网“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板块申 报缴费;
2.自然人缴费移动自助终端或“河北税务”APP 进行申报缴费;
3.国家税务总局宁晋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九、减免规定:
减免政策按《宁晋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宁发改〔2024〕44号)文件规定,即“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十、监督举报电话:
税务局0319-5855063
财政局0319-5689106
城管局0319-5885700
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4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