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4-29 发布机构:公安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县直部门)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gaj/1745889369704
宁晋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频次 | 检查标准 | ||
1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确定。 |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设情况 | ||
2 |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每年12次 | 进入娱乐场所,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 | ||
3 | 对旅馆进行检查 | 每年12次 | 旅馆登记“四实”制度、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访客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
4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 每年4次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 ||
5 | 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进行检查 | 每季度1次 |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设置情况、重要部位保护、隐患排查情况,治安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时处置情况 |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动态管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开展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列入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中的旅游客运、公路客运、城乡公交、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校车服务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使用校车(含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对其他列入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和暗访检查的形式,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一)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管理责任;是否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并留档备查例会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资质情况:是否掌握本单位驾驶人的准驾资格、驾驶证状态、交通安全培训、审验教育、满分教育、学法减分、道路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违法犯罪等情况;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将驾驶人信息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车辆安全状况:是否掌握本单位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技术检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应当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行驶记录仪)的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车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四)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是否对本单位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运输路线和运输过程等环节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隐患整改通知后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依照国家和我省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 ||
7 | 对网络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进行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重点检查属地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对等级测评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检查网络运营者是否及时整改 | ||
8 | 对企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网络系统底数掌握情况;网络系统定级、 备案、测评、整改落实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取技术防护措施情况。开展实时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供应链安全管控工作情况。数据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数据安全规划制定情况;数据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
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主要检查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法人、负责人、安全员身份证件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查看网吧平面图、网络拓扑图、网吧方位图,是否与网吧内部网络分布、电脑主机、房屋布局相符;核对机器IP分配图、外网IP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查是否制定并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个月。 | ||
10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进行检查 | 每年1次 | 1、购买单位是否取得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2、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二年备查;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情况。5.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是否如实网上报备出入库情况;6.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是否安全到位。 | ||
11 | 对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1.建设安装主体是否符合《条例》规定;2、是否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3、是否拍摄涉密单位信息;4是否备案以及备案信息是否真实;5、系统是否正常运行;6、是否建立系统查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以及信息调用登记等管理制度;7、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条例》规定;8、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并妥善保管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的档案资料;9、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和数据采集范围是否符合《条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10、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11、是否采用完善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12、是否定期维护设备设施;13、是否采取规范内部人员查阅处理视频图像信息的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