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民宗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5-07 发布机构:民宗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检查标准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文号: 索引号:mzj01/1746588700130
对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尊重和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使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