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 2025-05-23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检查事项和依据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cgj/1747988274699
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1 | 对相关设施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
2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4 |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