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5-06-11      发布机构:文广体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检查事项和依据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wgtj/1749613514016

宁晋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33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对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4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5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6对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7对旅行社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
第8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8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1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42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43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44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备注:其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公示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