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卷宗
发布时间: 2025-07-24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zrzyhghj/1753345699344
宁晋县***铸造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共计占用南迁善村村南侧土地10243平方米,折15.36亩(其中耕地6133平方米,设施农用地3822平方米,农村道路288平方米)建铸造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参照《邢台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非法占地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5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43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耕地613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22660元;非法占用的设施农用地382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57330元;非法占用的农村道路28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4320元。总计罚款184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