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发布时间: 2025-11-04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ylbzj/1762242250762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1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宁晋县医疗保障局 |
2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宁晋县医疗保障局 |
3 | 医疗保险稽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宁晋县医疗保障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