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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0-02-26 16:18:46来源:
为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全年、全县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任何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宁晋县人民政府负责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供销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职责划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禁售、禁放工作的宣传教育、包村巡查和全面管控。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要履行禁止燃放的第一责任,按照本通告做好本辖区村(居)民和内部职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控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应急管理局不再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并收回2020年1月审批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促各小区物业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发现及举报责任。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对城区内管控范围加强巡查,清理取缔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和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摊点。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环境监测,配合公安机关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检查、督查。
(九)县融媒体中心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四、违反本禁令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禁令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全面落实文明祭祀和红白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村(居)委会要履行禁止燃放责任,切实做好教育、管控工作;民政局要全面做好殡仪馆的禁止燃放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乡镇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宁晋县公安局:110,宁晋县应急管理局:5809159,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12369,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宁晋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