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SPECIAL COLUMN
宁晋县2023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时间:2023-06-27 10:04:00来源:住建局
一、一类家庭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家庭困难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家庭(以下称第一类家庭)。该类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后按照保障人口和当年补贴标准发放100%租赁补贴,如配租房源按照补贴标准核减房租。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常住户口,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县城规划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无任何形式的商业用房和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单身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同一户籍多个家庭可分别申报,但家庭成员不能重叠;
4.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申报家庭应为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持有符合家庭资产条件的证明;
5.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的。因病返贫变卖房产的可不受此项限制;
6.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轿车、经营性机动车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7.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二类家庭
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27609元)以下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第二类家庭)。该类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后按照保障人口和当年补贴标准发放80%租赁补贴,如配租房源按照补贴标准核减房租。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常住户口,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县城规划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无任何形式的商业用房和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单身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同一户籍多个家庭可分别申报,但家庭成员不能重叠;
4.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申报家庭如实填报符合家庭资产条件的证明;
5.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的。因病返贫变卖房产的可不受此项限制;
6.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轿车、经营性机动车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7.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三类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双一流人才”,以下称第三类家庭)。该类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后,未配租的不发放补贴。
(一)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我县户籍,参加工作未满5年并依法与县城规划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未以家庭申报任何住房保障;
4.在我县无任何形式的商业用房和住房;
5.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51767元)以下;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婚且取得县城规划区常住户口后可按照第二类家庭申报保障性住房。
(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报保障性住房,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3.在我县无任何形式的商业用房和住房;
4.收入不受限制,但必须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或购房资金;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父母在我县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
(一)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量;
(二)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人父母的房产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同住子女人数不少于30平方米。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和《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我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批复》(政字〔2019〕3号)文件相关规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标准为4.2元/平方米/月,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3.5元/平方米/月,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