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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物价局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24 15:13:58归档人:admin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推动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缓解群众看病难矛盾,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精神,自201471日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

2、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

3、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执行现行政策;

4、各级价格部门不再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

特此公告。

201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