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区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5-16 09:49:22归档人:admin
自《关于城区部分路段实行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限行措施的通告》发布后,大部分车主遵守通告要求,交通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仍有部分车主我行我素,依然在限行路段行驶,甚至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等。为此,经县政府研究,对在限行路段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取得通行证件除外)限行时间在县城区凤凰路、天宝街限行路段行驶;
二、严禁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在县城区非法载客、乱停乱放,违反者予以扣留车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和销售及非法拼、改(组)装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四、对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限行时间在限制通行的路段通行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
五、对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的规定,分别处30元、10元罚款。
六、对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1项的规定,处10元罚款。
七、对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4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交运、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4年5月15日